天府法制|达州:发布一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多人获刑
6月5日,世界环境日。封面新闻记者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在环境日到来之前,四川达州发布了一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涉及森林资源保护、耕地保护、长江“十年禁渔”、污染防治等方面,集中体现法院严惩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鲜明态度,有助于示范引领社会公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
案例一 魏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魏某某曾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管制二年(尚有一年一个月十一日未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魏某某在管制期间,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多次雇请人员采伐柏树、松树等共计347株,立木蓄积53.2758立方米。
裁判结果:
魏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其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管制一年一个月十一日,并处罚金7000元。
案例二 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牟某某在禁渔期内,向禁渔区长江重要支流上游倾倒鱼藤酮毒鱼,捕捞野生鱼若干。当地农业农村局评估,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害总价值为59400元,建议采用增殖放流方式,投放规格为5至8厘米的鲤鱼、鲫鱼297000尾,进行生态环境修复。
裁判结果:
牟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水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令其增殖放流规格为5厘米至8厘米的鲤鱼、鲫鱼297000尾。
案例三 某屠宰场诉某县生态环境局、某县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某屠宰场在污水治理设施修复期间,未运行污水治理设施进行生产营业。某县生态环境局作出罚款1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某屠宰场不服,向某县政府申请复议。某县政府维持了某县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屠宰场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某屠宰场在治污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仍继续生产营业,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情形,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某县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某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该屠宰场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 雷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雷某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安排施工队伍建设开发旅游项目并亲自负责现场设计指挥,占用耕地11.4846公顷(合计172.269亩),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缺失耕作条件。
裁判结果:
雷某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部分耕地难以复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